“车路云一体化”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打造行业核心竞争力

共同体简介

共同体简介

  全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于2023年12月8日在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主论坛上正式成立,由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大学3家单位牵头成立,目前成员单位99家,由16所高等院校、35所职业院校、14家整车制造企业、29家汽车供应链企业、1家科研机构及其他类型单位4家构成。

  共同体致力于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人才培养新生态,以智能网联汽车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牵引,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比较优势,协同共同体成员企业、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优质资源,组织推动产教融合、职普融通和科教融汇,以学科(专业)建设和赛事为抓手,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与实验实训能力。

章程

 
全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产教融合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满足产业和企业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现组建“全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活动和成员单位行为,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维护共同体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在湖南省教育厅指导下,由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大学共同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多方参与,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加强“政、校、行、企、研”合作,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根本上促进校企深度融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人才培养、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新生态。

第四条 共同体工作原则: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第五条 共同体运行: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共同体内工作,促进共同体和谐发展。共同体下设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和执行。共同体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共同体目标: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实现院校专业布局与产业结构布局基本匹配、教育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高度契合、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技术协同创新成果有力支撑产品升级和工艺改进,“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模式基本成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集群国际化水平加速提升,为其他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成熟经验和示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共同体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全面领导共同体各项工作,确定理事会组成单位,聘请及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共同体理事会

1.共同体理事会组成

共同体理事会由共同体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2.共同体理事会职责

(1)审议共同体章程;

(2)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等;

(3)审议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共同体理事会议事规则

共同体理事会议定事项需满足出席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条 共同体常务理事会

1.共同体常务理事会组成

理事长单位为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理事长单位为联合牵头单位。设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数量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提名,首届由理事会表决,后续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2.常务理事会职责

(1)拟定共同体相关决议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2)编制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4)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审议共同体章程修订方案;

(6)决定其他事项。

3.共同体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满足出席常务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按照任务职能,下设人才研究工作部、人才培养工作部、能力建设工作部、技术攻关工作部、人才交流工作部,各工作部设部长一名,可自行下设若干工作组及组长,分工落实共同体工作任务。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共同体内各项工作;

(3)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筹备,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负责受理加入共同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组织共同体成员单位就具体合作项目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

(6)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

(7)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共同体年会及相关活动;

(8)搜集和发布行业发展信息、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需求信息;

(9)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10)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

(1)完成秘书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2)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共同体有关工作安排,对共同体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服务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第三章 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成员单位的条件

申请加入共同体成员单位的条件按照共同体章程执行。

(一) 拥护共同体章程,遵守共同体章程有关内容;

(二)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相关机构;

(三) 在共同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具备参与和承担共同体有关工作的实力。

第十三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组成

共同体成员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其中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是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成员。

(一)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副理事长单位

副理事长单位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大学承担。

(三)常务理事单位

首届常务理事单位由秘书处推荐,理事会表决后生效。后续申请成为共同体常务理事单位需提交《共同体常务理事单位申请表》,经共同体秘书处初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共同体外单位不可直接申请常务理事单位。共同体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为两年。

(四)理事单位(即成员单位)

申请成为共同体理事单位需要提交《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表》,经秘书处初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权利

(一)理事单位

(1)共同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周/月度/季度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及行业动态汇编;

(3)可参加共同体组织的部分开放性工作会议;

(4)可获得共同体对外发布的研究成果;

(5)享有项目对接、技术合作等机会;

(6)对共同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8)共同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加入对应工作部门的理事单位,在共同体理事单位权益基础上,享有如下权益:

(9)可参加工作部门的具体产教融合项目;

(10)可参加工作部门组织的内部工作会议;

(11)可共享工作部门对外发布的研究和研发成果;

(二)常务理事单位

在共同体理事单位权益基础上,享有如下权益:

(12)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共同体常务理事;

(13)可优先参与共同体组织开展的产教融合项目;

(14)优先享有知识产权使用权和优惠权(根据共同体开发项目的协议约定);

(15)可参加共同体组建的各工作部门的相关工作;

(16)可参与共同体所有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会议;

(17)可优先参加共同体组织申报的产教融合项目及奖励评定;

(18)可获得各类项目评奖及人才举荐的推荐权;

(19)在共同体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20)共同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副理事长单位

在共同体常务理事单位权益基础上,享有如下权益:

(21)可提名共同体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

(22)优先参与共同体组织开展的产教融合项目;

(23)可参加共同体组建的工作部门、优先推荐工作部门负责人;

(24)优先获得各类项目评奖及人才举荐的推荐权;

(25)优先参加共同体组织申报的产教融合项目及奖励评定;

(26)共同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理事长单位

在共同体副理事长单位权益基础上,享有如下权益:

(27)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8)检查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9)可提名共同体理事长人选;

(30)可牵头发起共同体工作部门,优先推荐部长单位;

(31)共同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共同体决议,完成共同体的各项任务。

(二)全力维护共同体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共同体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其他方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共同体秘书处联系,完成共同体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共同体内部讨论的工作议案、工作计划等文件,以及形成的科研、学术、技术等成果,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按照共同体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共同体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为共同体组织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人才研究、人才培养、人才交流、能力建设和技术攻关等工作;

(七) 在项目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共同体成员不得随意退出共同体。一旦被批准退出共同体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八)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共同体项目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六条 共同体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共同体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共同体会员退出共同体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共同体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 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共同体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八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共同体,均不得再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常务理事单位退出共同体时,其派出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退出。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共同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共同体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共同体自筹;

2.政府财政补助和专项基金支持;

3.项目资助;

4.社会捐助;

5.成员单位提供赞助和支持;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单位代管。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三条 共同体终止前,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产教融合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

专家介绍

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介绍

 

部门介绍

 

共同体成员单位介绍